协会章程

 

扬州市邗江区书法家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扬州市邗江区书法家协会是以本区范围内的书法爱好者为主自愿加入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扬州市邗江区书法家协会,是区文联的分支机构和下属单位。

任务

第四条第五条:鼓励协会成员积极创作题材和书体各异、风格和形式多样的书法作品,提倡传统基础上的创新。

第六条:加强书法理论的学习和研究,经常开展交流、观摩活动,不断聘请书法名家评讲指导,逐步提高书法艺术鉴赏和创作水平。

第七条: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培养书法新秀,经常举办笔会、展览等活动,为书协成员提供自我展示的平台。

第八条:积极鼓励新人新作参加高层次的展览和竞赛,为会员申请加入省级、国家级书协会员极尽所能。

会员

第九条会员条件

凡赞成并遵守本会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协会理事会审查后即为会员。

1、从事书法艺术组织、培训、教学取得一定成绩和影响者。

2、爱好书法艺术,参加过区级以上培训,具有一定的书法技艺者。

3、参加区级以上书法展览入展者。

4、有两名以上主席团成员推荐者。

第十条: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进行批评、建议及参加本会所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本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与艺术创造成果,会员如受到无辜压制、侵权和打击,有权向本会反映。

3、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和转会自由的权利。会员因故退会、转会,可向本会书面申请,经理事会通过,履行退会、转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二)义务

1、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2、会员必须按时、按期交纳会费。

3、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1)因犯法而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2)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承担本会义务者。

(3)调离本区(市区范围外)不再参加本会活动者。

(4)违反本会章程,影响本会声誉者。

组织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总结、审查上一届协会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届协会的工作思路;修订协会章程;选举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组织管理网络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若干理事组成。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均为五年。

第十三条:选举办法

采取等额选举,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能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及理事;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修改协会章程;7、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2、          在当地书法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3、          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4、          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品德优良;

5、          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2、          代表协会洽谈有关事务,签署有关文件。

3、          提名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七条:协会的经费来源于争取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会员

费。经费开支,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执行,坚持“三章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八条:本章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

 20111225邗江书协二届一次次理事会通过。

鲁ICP备1601432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