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河南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协会,简称:艺术协会,英文:ART ASSOCAITION
第二条 本社团是文学性艺术性的社团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多方面多渠道的宣传我校在艺术教育等方面的新思想,新成就,新动向,展现当代大学生的艺术风貌。同时本协会通过展开对外宣传,加强业务交流,锻炼社员的组织,协调能力,培养对新事物,事件的敏感性,增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活跃我校的人文艺术气氛。
第四条 本社团是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共青团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的指导,接受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接受艺术系的具体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 :开展各项绘画艺术展和设计摄影展,并积极配合校团委开展的各项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并定期开展艺术讲座,培养提高广大学生的审美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河南理工大学正式学籍;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遵守本协会义务;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交纳一定会费;
(三)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协会每次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由协会财务核准后如实后,退给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机构;
(三)审议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协会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协会会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协会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河南理工大学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级指导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本协会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协会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由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上报社团联合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委的监督下,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月9月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协会
 
2008年9月8日
 
 
鲁ICP备16014325号-6